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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淄博】奖励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
关于转发鲁人社字〔2018〕169号文件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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淄人社字〔2018〕200号 各区县、高新区、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、卫计局: 现将《关于贯彻人社部发〔2018〕15号文件做好当前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鲁人社字〔2018〕169号)转发你们,提出以下意见,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。 一、确保生育津贴支付 各区县要采取有力措施,确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和国家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法定假期内的生育津贴支付。对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增加的产假、护理假,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,逐步探索多渠道解决生育奖励假待遇问题。 二、完善运行管理措施 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制度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开展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分析,健全预警机制。加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,积极推进生育医疗费支付方式改革,建立健全住院分娩、产前检查、生育并发症付费标准和结算办法,逐步提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。 三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对生育保险工作的领导,人社、财政、卫计部门要密切配合,履行好各自职责,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调,共同促进生育保险工作的开展。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 |